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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预售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这篇文章讲明白了!

2017-11-10 02:33:09 http://www.txexam.com 作者:tianxinggk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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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11”在即!

    从10月21日开始到11月11日截止,在双11淘宝天猫预售期内采用先付定金后付尾款的模式。但是定金付款后,按照天猫规则,申请退款时如判定非卖家责任,定金恕不退还。

    那么,网购预售商品 “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网友陈女士在网上看中了一件外套,属于预售款。原价近2000块钱,预售价为799元。但是要想拿下这款打了近四折的外套,需要先预付99元的定金,到双十一当天再支付剩下的700元尾款。

    陈女士说,当时看到打折力度蛮大的,自己就下单付了定金。但是后来过了几天,陈女士在实体店看中了另外一件衣服,于是就不想要网购那件衣服了。

    客服告诉陈女士,在预售规则中有声明,参与预售商品的定金是不能退的。陈女士说,如此一来,之前的那个99元定金等于就是打了水漂。

    不少消费者认为,预售款交纳定金,且不退还,在一定程度上与《消法》赋予的后悔权相违背。

    但消保人士表示,“定金”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消费者与卖家之间交易的合同契约。

    南京市玄武区消协秘书长孙育浩说,定金实际上是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保证,所以要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去理智消费。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的时候,一定要深思熟虑,确定这个商品真的需要了,才能去支付这个定金。一旦是因为个人原因“毁约”了,作为消费者,肯定要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定金虽说不可以退,但并不代表只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在此也提醒消费者,购买预售商品,并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就所购商品的质量、退换货条件、以及快递抵达时间等达成一致。其间,只要出现商家违约的情况,消费者可获得双倍定金赔付。

    举个例子,假如买卖双方约定,商品要在半个月内送到,但是消费者过了半个月还是没有收到货,那么这个就是商家违约了。消费者可以提出双倍返还定金!

    下面,我们来看看专家解读: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价款。由于定金是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且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具有预先给付性,因此定金与预付款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定金和预付款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目的和性质不同。定金的目的是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法律规定的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因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预付款给付的根本目的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本身是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的组成部分,因而合同履行后预付款不能收回,也不是“抵作”价款。

    二是作用不同。定金不仅有担保作用,而且还具有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的作用,同时,定金担保通过定金罚则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因而定金又是一种责任方式,具有制裁违约法的作用;预付款的交付通常是为对方提供一部分资金上的帮助,解决对方资金短缺问题,以利于对方履行合同,因此预付款客观上仅具有预先给付价款的作用,而没有担保合同履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更无制裁作用。

    三是法律对定金与预付款的数额限制不同。由于预付款性质是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作用是预先给付价款,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对预付款的数额进行限制,而完全由当事人约定。定金则不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实现的,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责任方式,具有惩罚性,定金数额过高,将会使定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赌博现象。因此,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明确的限制。

    四是产生的根据不同。定金产生于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在定金交付之后定金合同才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当事人对预付款的约定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一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预付款即构成违约。

    五是效力不同。定金的交付使当事人双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担保,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没收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发生责任时,不存在预付款的没收或双倍返还的问题。此外,定金不交付产生缔约责任,而预付款不交付产生违约责任。(摘自《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刘保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订金,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给付一部分价款,作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一种方式,合同订立后订金抵作合同价款或收回。当收受订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直接从订金中扣除损失部分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给付订金方,如果未给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作用不同。与订约定金相比,订金也具有担保合同订立的作用,但订金的担保作用是单向的,仅担保收受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订约定金的担保作用则是双向的,对任何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均适用定金罚则。

    2.性质不同。订金只具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订约定金主要具有惩罚性,兼具补偿性。

    3.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

    4.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

    可见,实务中区别定金与预付款、订金、押金,除依据合同条款名称之外,探究当事人约定内容的实质性质最为关键。(摘自《担保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刘保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综上所述,您应该明白了,定金的概念和应用,这样的购物方式看起来很轻松,但是要提醒您,交纳定金的预付方式,你可得考虑清楚再下单。

    相关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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